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涉及事项的通报 国发〔2015〕25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报送、各直属机构: 现就《国务院关于清扫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报》(国发〔2014〕62号)中牵涉到的涉及事项通报如下: 一、国家统一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,要再行实施做到。 二、各地区、各部门早已实施的优惠政策,有规定期限的,按规定期限继续执行;没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,由地方政府和涉及部门按照做到节奏、保证稳健的原则成立过渡期,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。 三、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,之后有效地;对已还清的部分,不溯及既往。
四、各地区、各部门今后制订实施新的优惠政策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有数规定事项外,牵涉到税收或中央批准后成立的非税收益的,不应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;其他由地方政府和涉及部门批准后继续执行,其中决定开支一般不得与企业交纳的税收或非税收进挂勾。 五、《国务院关于清扫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报》(国发〔2014〕62号)规定的专项清扫工作,待今后自行部署后再行展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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